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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予宽免。
引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统制 王德 擅杀军将 陈彦章,臺鞫当死,帝以其有战功,特贷之。”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凡命官犯重罪……其坐死特贷者,多杖、黥配远州牢城。”
特别宽宥。
引《宋史·卷二〇一·刑法志三》:「其坐死特贷者,多杖、黥配远州牢城,经恩量移,始免军籍。」
["①不平常的,超出一般的。如 ~殊。~色。~产。~权。~性。~征。~需。~技。~务。~区。~价。~例。~效。②单,单一。如 ~为( wèi )。~设。~地。~惠。~辑。~使。~赦。~约。③只,但。如 不~如此。“相如度秦王~以诈佯为予赵城,实不可得”。④三岁的兽,一说四岁的兽:“不狩不猎,胡瞻尔庭有悬~兮!”⑤公牛,亦用以借指公马和雄性的牲畜。⑥配偶,匹配:“不因旧姻,求尔新~”。"]详细解释
["①借入或借出。如 ~款。借~。信~。②推卸给旁人。如 责无旁~。③宽恕,饶恕。如 严惩不~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