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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属州输送与节度、观察使府的赋税,谓之“送使”。
唐 代属州输送与节度、观察使府的赋税,谓之“送使”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﹝ 宪宗 ﹞分天下之赋为三:一曰上供;二曰送使;三曰留州。宰相 裴垍 又令诸道节度、观察调费取於所治州,不足,则取於属州;而属州送使之餘与其上供者,皆输度支。”《资治通鉴·后晋天福元年》“凡财赋应留使之外尽将取之” 元•胡三省 注:“唐 制,诸州财赋为三:一、上供,输之京师,以供上用也;二、送使,输送於节度,观察使府;三、留州,留为州家用度。”
["①用。如 ~用。~劲。~役。~力。~钱。②派,差谴。如 ~唤。~命。~女。③让,令,叫。如 迫~。④假若。如 假~。即~。⑤奉命办事的人。如 ~者。大~。公~。~馆。"]详细解释
["①把东西从甲地运到乙地。如 ~信。~审。输~。护~。呈~。②赠给。如 ~礼。赠~。雪中~炭。③陪伴人到某一地点。如 欢~。~别。~亲。④丢掉。如 断~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