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谓相戏误伤而致死。
谓相戏误伤而致死。 唐•代法律规定戏杀罪轻于斗杀, 明•清 皆以斗杀论,至 光绪 末年又减轻论处。
引《唐律·斗讼》:“诸戏杀伤人者,减鬭杀伤二等。”长孙无忌 疏议:“戏杀伤人者,谓以力共戏鬭,因而杀伤人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﹝ 光绪 ﹞三十二年,法律馆奏准将戏杀、误杀、擅杀虚拟死罪各案,分别减为徒、流。自此而死刑亦多轻减矣。”
["①玩耍。如 游~。儿~。嬉~。~豫(嬉游逸乐)。二龙~珠。②嘲弄,开玩笑。如 ~言。~弄。~谑(用诙谐有趣的话开玩笑)。③戏剧,也指杂技。如 一出~。黄梅~。看~。演~。皮影~。","◎〔於( wū )~〕同“呜呼”。"]详细解释
["①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。如 ~生。~敌。~鸡取卵。~一儆百。②战斗,搏斗。如 ~出重围。③消减。如 ~风景。④药物等刺激身体感觉疼痛。如 肥皂水~了眼睛。⑤收束。如 ~价。~尾。⑥勒紧,扣紧。如 ~车。⑦用在动词后,表示程度深。如 笑~人。恨~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