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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
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 《新唐书·杜羔传》:“京兆尹 元义方 责租赋不时,繫二县吏,将罪之。
引羔 等辩列尤苦,尹不为纵。”宋•刘颜 《辅弼名对序》:“或关治乱以发明,或繫安危而辩列。”明•李东阳 《明故吏部尚书致仕赠尹公墓志铭》:“公不自辩列,惟引咎自责而已。”
["①排成的行。如 罗~。行( háng )~。队~。~岛。②众多,各。如 ~位。~强。~传( zhuàn )。③摆出。如 ~举。④安排到某类事务之中。如 ~席。⑤量词,用于成行列的事物。如 一~火车。⑥类。如 不在此~。⑦姓。⑧古同“烈”,强烈,猛然。⑨古同“裂”,分裂。"]详细解释
["◎说明是非或争论真假。如 分~(亦作“分辨”)。争~。答~。~白。~驳。~护。~解( jiě )。~论。~士。~证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