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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非常事件时,临时使用的刑法。
引清•唐甄 《潜书·权实》:“国有常刑,有变刑。常刑者,律刑也;有司议之,人主不敢私。变刑者,雷霆之威也;英主神之,羣众不得与。常刑齐小人,变刑以治元恶。”
biàn xínɡ
(变刑)
处理非常事件时,临时使用的刑法。 清 唐甄 《潜书·权实》:“国有常刑,有变刑。常刑者,律刑也;有司议之,人主不敢私。变刑者,雷霆之威也;英主神之,羣众不得与。常刑齐小人,变刑以治元恶。”
["①对犯罪的处罚。如 ~罚。~法。~律。~事。执~。服~。②特指对犯人的体罚。如 ~讯。受~。~具。"]详细解释
["①性质状态或情形和以前不同;变化;改变。如 情况~了。~了样。②变成。如 沙漠~良田。后进~先进。③使改变。如 ~废为宝。④能变化的;已变化的。如 ~数。~态。⑤变卖。如 ~产。⑥变通。如 通权达~。⑦有重大影响的突然变化。如 事~。政~。⑧指变文。如 目连~。⑨姓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