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持模糊查询,支持通配符和拼音查询, 帮助 。
扣减薪俸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旧制,凡监临使司、院务之商税,增者有赏,亏者剋俸。”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,詔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,若亏额五厘,剋俸一分。”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、与运司置司处,亏课一分剋俸一分,其罚涉重。”
["◎官员等所得的薪金。如 ~禄。薪~。~给( jǐ )。~金。"]详细解释
["①能够。如 ~勤~俭。②战胜,攻下。如 攻~。~复(战胜敌人并收回失地)。③制伏。如 ~服。~制。~己奉公。以柔~刚。④严格限定。如 ~日。~期。~扣。⑤消化。如 ~食。⑥公制重量单位或质量单位。如 一克等于一公斤的千分之一。⑦中国西藏地方的容量单位,一克青稞约二十五市斤;亦是其地积单位,播种一克种子的土地称为一克地,约合一市亩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