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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丧假。
引《汉书·哀帝纪》:“博士弟子父母死,予寧三年。”颜师古注:“寧,谓处家持丧服。”
汉朝官员父母去世,皇帝准其在家守丧之谓,有一定期限。哀帝时规定,博士弟子父母死,予宁三年。
["◎同“宁”。"]详细解释
["◎同“余”,我。如 ~智自雄(自夸聪明,妄自夸大)。~取~求(原指从我这里取,从我这里求;后指任意索取)。","◎给与。如 ~以。赐~。赋~。给~。生杀~夺(亦作“生杀与夺”)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