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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。
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,轻者叫做“察议”。
引《清会典·吏部八·孝功清吏司》:“有参奏、有陈请,轻曰察议,重曰议处,又重曰严加议处。”清•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["◎仔细看,调查研究。如 ~看。~核。观~。考~(➊实地观察调查,如“科学~~”;➋细致深刻地观察,如“科学研究要勤于~~和思考”)。~觉。~访。~勘。~探。明~秋毫(“秋毫”指秋天鸟兽身上新长的细毛,喻为人精明,任何小问题都看得清楚)。"]详细解释
["①意见,言论。如 ~论。提~。建~。②讨论,商量。如 商~。会~。协~。~案。~决。~价。③评论是非,多指责备。如 非~。恐招物~。④旧时文体的一种,用以论事说理或陈述意见。如 奏~。驳~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