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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籍与寄居地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五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:“凡民之著於籍,其别有四:一曰民籍,二曰军籍,三曰商籍,四曰灶籍,察其祖寄,辨其宗系,区其良贱。”原注:“人户於寄居地方置有坟庐已逾二十年者,准其入籍,出仕令声明祖籍迴避,文员罢职不准寄居别省。”
["①托付。如 ~托。~存。~情。~怀。~意。②依靠,依附。如 ~居。~食。~生虫。③托人传送,特指由邮局传递。如 ~信。~钱。④认的亲属。如 ~父。~母。~子。"]详细解释
["①父亲的上一辈。如 ~父。~考。~母。~妣。②称与祖父同辈的人。如 外~父。外~母。③先代。如 ~宗。~业。~制。~祭。~国。④初,开始。如 鼻~。⑤某种事业或派别的创始人。如 ~师。⑥出行时祭路神,引申为送行:“五月金陵西,~余白下亭”。~饯。⑦姓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