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抛弃;轻视。
抛弃;轻视。今本《国语·周语下》作“蔑弃”。
引《朱子语类》卷二七:“此与 阮籍 居丧饮酒食肉,及至慟哭呕血意思一般,篾弃礼法,专事情爱故也。”明•田艺蘅 《留青日札·天火》:“《国语》曰:火焚其彝器,子孙为疑,由王者蔑弃五则也。”
["◎舍去,扔掉。如 抛~。遗~。~权。~市(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,并将尸体暴露街头)。~世(超出世俗或指去世)。~养(父母死亡的婉辞)。~置不顾。~瑕录用。"]详细解释
["◎劈成条的竹片,亦泛指劈成条的芦苇、高粱秆皮等。如 竹~。苇~儿。~席。~条。~青(指竹子的外皮,质地柔韧)。~黄(指竹子篾青以里的部分,质地较脆。亦称“篾白”)。"]详细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