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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除旧债。责,通“债”。
引《国语·晋语四》:“公属百官,赋职任功,弃责薄歛,施舍分寡。”韦昭 注:“弃责,除宿责也。”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:“岁竟,此两家常折券弃责。”颜师古 注:“以简牘为契券,既不徵索,故折毁之,弃其所负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神宗熙宁十年》:“所灌县郡,蠲赋弃责,流民所过,毋得征算。”
(责zhài:通“ 债 ”。)
免除旧债。
《国语·晋语四》:“公属百官,赋职任功,弃责薄歛,施舍分寡。” 韦昭 注:“弃责,除宿责也。”
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:“岁竟,此两家常折券弃责。” 颜师古 注:“以简牍为契券,既不徵索,故折毁之,弃其所负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神宗熙宁十年》:“所灌县郡,蠲赋弃责,流民所过,毋得征算。”
["◎舍去,扔掉。如 抛~。遗~。~权。~市(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,并将尸体暴露街头)。~世(超出世俗或指去世)。~养(父母死亡的婉辞)。~置不顾。~瑕录用。"]详细解释
["①责任,分( fèn )内应做的事。如 ~任。尽~。负~。职~。专~。~无旁贷。②要求。如 ~求。~令。~成。③指摘过失。如 求全~备。~怪。斥~。~罚。谴~。④质问,诘( jié )问。如 ~问。~难。~让。⑤旧指为了惩罚而打。如 鞭~。杖~。","◎同“债”。"]详细解释